沈善登打算先以个人名义,把剧本授权善登文化,套一层“著作人权”,版权会牢牢掌握在他手里。
然后沈善登通过“善登文化”投入300万人民币,作为项目投资款,再之后中影加入并签订《投资合作协议》。
关键条款包括,中影投资400万人民币,明确“善登文化”为第一出品方和著作权人。
沈善登也尊重了中影的利益。
中影作为联合出品方和主要投资方,享有,影片的署名权,联合出品方之一。
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优先发行权,保证中影的核心诉求,也是其价值所在,利用其强大发行网络。
按照投资比例获得40%的收益分成权,包括票房分账、后产品开发、电视播映、音像版权等。
在重大决策上有一定的参与权,如超支、主创变更,但不能动摇“善登文化”的版权所有权和最终决策权。
“中影难道还要谢谢你给我们发行权?”
廖云听完之后,感觉十分荒谬。
又恍然大悟。
“怪不得你先花自己的钱,不急着让我方进场,原来早打着这个主意。”
想到这,廖云望向沈善登的眼神微变。
谁要是把沈善登当做心思稚嫩的大学生,或者刚入行的电影圈后辈,恐怕会被坑死。
这绝对是只小狐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