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新征服领土上的所有资源如土地、水源、草地、森林等所有权为公司及国家所有,但扣除了按照律法必须分配给留屯人口的资源后,其余全部以优惠价出售给华夏帝国的各出资人,也就是将使用权出售。使用权为期为一百年。但各民间出资人如何使用所购买的各种资源则必须依照国家法律,否则严惩不殆!
八、新征服领土上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同样永久归属‘华夏商业公司’及国家,但由‘华夏商业公司’统一出售使用权给国内民众。购买者可获得五十年的经营使用权。但在五十年的使用权期间,必须依照国家律法经营。否则将依律而严惩!
九、‘华夏商业公司’在将新占领土上的资源售出后,就不能再干涉已出售资源的使用和经营情况,已出售资源的使用和资源情况将由国家三大院各依其职共同管理。
十、‘华夏商业公司’无论在十年内能否完成新占领土上的一切商业活动都必须将剩余资产全部无偿交由国务院各相关部门管理,结束在新占领土上的一切经济特权!在其十年管辖期内,各部委不得插手‘华夏商业公司’的经营活动!
十一、‘华夏商业公司’同样是为国家和朝廷暴力部门,为了保证在被新占领土上能够安全地进行各项经济活动,拥有合法的相应军事力量。同样,此军事力量统属国家统一管辖!
十二、‘华夏商业公司’在国家新占领土上的一切活动都必需依照国家相关律法进行,虽有各资源销售的独享权,但无朝廷相关指令不能私自与它国订立任何协议。若其它国家欲在新占领土上购买相关资源,则‘华夏商业公司’必须报知外交部和国务院批准方可。
基本上确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华夏商业公司’基本章程后,我不禁松了口气。这样的商业公司决不会像‘东印度公司’那样尾大不掉,拥有过大的特权,以至于能操纵国家发动对外战争,更像是一个具有新占领土各资源销售独享权的朝廷暴力机关。这样的商业公司完全在国家控制之下,不会发生任何意外。
想到此,我不禁傲然而笑,有了这样的章程:首先,军队是第一获利的急先锋,在对外征战时必然是如狼似虎、所向披靡,为国家开疆拓土而甘愿转战万里。其次,朝廷作为第二获利机构,在‘华夏商业公司’出售了被占领土的大量缴获和资源后,可以弥补战争中所耗费的巨量钱财和资源,以便以战养战,越战越强。第三、由于‘华夏商业公司’的利润有相当部分是分配给民间的各出资人的,所以各民间出资人为了各自的利益必然是大力支持国家的对外扩张。第四、由于‘华夏商业公司’一般情况下只能将新占领土的各种资源以优惠价出售给国内所有愿意购买的人群,所以几乎所有华夏百姓只要愿意都能从新占领土上以低价获得各种资源从而为自己创造出更多财富。这样一来,可以说国家从上到下,从军到民,所有阶层将无人不在对外征战中获利。
可以这样说,在不远的将来,在强大的利益诱惑和驱使下,华夏帝国将再不惧怕战争,而会渴望战争、期盼战争。数百年后,一个高度文明,但崇尚铁与血、追求领土与金钱的新的华夏民族将从地球的东方浴火而生,将威武的蓝底金龙旗插遍世界的每个角落!!
此章纯属意**,为配合对外扩张应运而生,但从古秦的旧例以及历史上东印度公司的操作情况来看,应该还是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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