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理论界都将韩非当做法家。wWW、QuAnBen-XIaoShuo、cOM笔者认为,这一看法欠妥。韩非从其学术性质上来看,应为法家。本文就谈谈对这个问题的新看法,不当之处,敬请批评。
一、先秦百家争鸣存在一个法家
理论界之所以将韩非当成法家,首要原因是不承认先秦百家争鸣存在过一个法家,既然先秦不存在法家,韩非就无可争议地是法家了。这是值得商榷的。
应当指出,在先秦百家争鸣中,申不害曾第一个打出了术的旗号,倡导并实践了以术治国的思想。如《韩非子-定法》说:“今申不害言术”;《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说:“申不害者,京人也。故郑之贱臣,学术以干韩昭侯。昭侯用为相,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十五年,终申子之身,国治兵强,无侵韩者。申子之学,本于黄老而主刑名,著书二篇,号曰《申子》。”《史记-韩世家》亦说:“申不害相韩,修术行道,国内以治,诸侯不来侵伐。”从韩非和司马迁的记述来看,术是申不害思想的核心。
申不害的“术治”是一种怎样的学说呢?《申子》二篇已不可尽见,我们只能从《群书治要》之《大体》残篇来窥其一斑,他说:“明君如身,臣如手,君若号,臣如响。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为人臣者,操契以责其名。名者,天地之纲,圣人之符。张天地之纲,用圣人之符,则万物之情无所逃之矣。故善为主者,倚于愚,立于不盈,设于不敢,藏于无事,窜端匿疏,示天下无为。”就是说,君主首先要绝对集权,抓“本”对臣下“契名责实”,表面“无为”,实际“无不为”。这就是术治的最基本要求。
那么什么是“术”呢?“术”,今天来讲,就是策略、权术、阴谋,“以术治国”实际上就是将策略思想升华为政治思想,即有思想、有理论、有体系的阴谋政治,或权术政治。这便是法家的思相本质。
因此,中国古代百家争鸣确曾过存在过一个法家,申不害就是其创始人。过去,理论界有人将申子当做了法家,这是不对的。申子虽也说过应当“以法治国”,但法在他思想中不占主导地位,并是前人的思想理论,而术才是他拓天荒的发明。
二、秦汉时期对韩非思想所属的朦胧划分
在先秦,《韩非子》产生较迟,略晚于《吕氏春秋》,早于秦统一。所以,关于韩非学术性质的问题,先秦文献都未记载,我们只能从史记来窥其一斑。我们知道,秦是以韩非学说为治国指导思想的。《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载:始皇在废除《吕氏春秋》后,“人或传其书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秦虽以《韩非子》治国,但也包括《申子》,李斯在文中三次称申、韩,还有商鞅。就是说,在先秦人们是将申、商、韩并为一个体系来看待的。过去,理论界只笼统地说“秦以法家思想治国”不科学,应明确为申、韩思想。因为在先秦,法家还包括《经法》、《慎子》等,这些著作秦人并不喜欢。
汉初亦然。《史记-儒林列传》说:“然孝文帝本好刑名之言。”所谓“刑名”,就是汉初对先秦所有谈法、术等文献的总称。然而,文帝所好的“刑名”是什么呢?我们今天从马王堆汉墓出土的文献可知:主要是《经法》、《十大经》。这两部著作的哲学思想虽是道,但其政治思想都是法,即真真正正的法家。这里不包括申、商、韩的“形名”。景帝也好“刑名”正式罢黜了“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刑名”,这里不包括《经法》、《十大经》之“刑名”,后来《经法》、《十大经》之“刑名”是武帝六年田蚡绌抑的。
2先秦诸子百家——法家
从以上分析可知,早在秦汉时期,人们就对古代之“刑名”学说自然分成了两派:一派是《经法》、《十大经》等之“刑名”,另一派是申、商、韩等之“刑名”。如果说《申子》是法家的话,那么在古人眼里,韩非毫无疑问也是法家。
三、韩非为法家之质疑
传统上,理论界将韩非当做法家,主要根据是:韩非赞同“以法治国”,这是值得商榷的。
诚然,韩非赞同“以法治国”。如《韩非子-有度》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知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但应当指出:韩非除赞同“以法治国”,外还赞同“以术治国”,不要忽视了术在韩非时代,也是一种治国思想,而且是最先产生于韩国的治国思想身为韩国贵族的韩非,自然会受这种思想熏陶。如其《定法》说:“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就是说,在韩非这里,术与法都是治国思想。因此,怎能片面地说韩非是法家呢?这里必须要认真分析:韩非思想的主要方面到底是“法”还是“术”?
我们知道,韩非曾认为:法与术不可分。其《定法》说:“问者曰:‘申不害、公孙鞅此二家之言孰急于国?’应之曰:‘是不可程也。人不食,十日则死;大寒之隆,不衣亦死。谓之衣食孰急于人,则是不可一无也,皆养生之具也。’”法与术不可分,是否意味着在韩非那里二者具有同等的地位和作用呢?过去,郭沫若在《十批判书》中称韩非为“法术”家,就给人以某种等同的感觉。其实不妥。在一个人的思想中,若有两个相等的学术范畴,其中必有一个起主要作用,另一个起辅助作用,两个平起平坐是不可能的。正如哲学上的二元论,貌似公允,最后不倒入唯物主义就倒入唯心主义。韩非的法与术亦如此。
只要我们细读《韩非子》,就不难发现二者的差别。如:关于法,《韩非子-难三》谓:“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说疑》言:“法者,官之所师也。”这就告诉我们,法就等于罚,是具体刑罚或律条,主要针对人民群众,由各级官员所掌握施行。而术,《韩非子-难三》说:“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又说:“用术,则亲爱近习莫之得闻也,不得满室。”可见,术为君主所执,是国君治国之最重要的思想。如其《定法》所说:“主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一个为君主所执,一个为臣下所师;一个是君主御臣的工具,一个是臣下牧民的规章,术**大不就不言而喻了吗!
而且,法与术不相容。侧重以法治国,就要排斥术;侧重以术治国,就要排斥法,二者只能以一个为基础。因为法治的要求是公平与公开,公开才能保证公平,公平才敢公开,术治的基本特点是隐秘性,即“藏之于胸”、“亲爱近习莫之得闻”、“不得满室”等,隐秘就不敢公开,不敢公开,就难以保证公平。这样,韩非的法与术不可分,并要求要“以术擅法”,实际就等于掏空了法治,最后倒入术治,本质仍为术。
由此可见,韩非思想的基本倾向是术,不是法,韩非应为法家。
四、如何正确理解韩非的“势”
过去,理论界都说韩非是法、术、势相结合,即以法为主,吸取了申子的术与慎到的势。从上面的分析可知,韩非思想基本倾向是术,那么如何理解其势呢?
应当指出,“势”作为一个学术范畴,不是慎到正式提出来的。请看《慎子-威德》:“毛嫱、西施,天下之至姣也。衣之以皮倛,则见者皆走;易之以元緆,则行者皆止。由是观之,则元緆色之助也,姣者辞之,则色厌矣。走背跋,穷谷野,走十里,药也,走背辞药则足废。故腾蛇游雾,飞龙乘云,云罢雾霁,与蚯蚓同,则失其所乘也。故贤而屈于不肖者,权轻也;不肖而服于贤者,位尊也。尧为匹夫,不能使其邻家;至南面而王,则令行禁止。由此观之,贤不足以服不肖,而势位足以屈贤矣。故无名而断者,权重也;弩弱而矰高者,乘于风也;身不肖而令行者,得助于众也。故举重越高者,不慢于药;爱赤子者,不慢于保;绝险历远者,不慢于御。此得助则成,释助则废矣。”这里,慎到先是列举了几个具体事例,然后试图从每一个事例中引出一个道理,如毛嫱,引出个“助”;走背,引出个“药”;腾蛇,引出个“乘”;贤与不肖,引出个“势位”等。慎到这里用的词是“势位”,不是“势”,“势位”与“助”、“药”、“乘”是并列的,都是很具体的道理,最后选定的一般概念是“助”,既不是“势位”,也不是单独的“势”字。就是说,慎到只是有某些“势位”思想,没有正式提出“势”的范畴。
4先秦诸子百家——法家
再次,韩非从吴起那里吸取的仍是术。在《韩非子》中,他具体向吴起吸取的主要是国家的政体思想。如其《和氏》说:“昔吴起教楚掉王以楚国之俗曰:‘大臣太重,封君太众,若此则上逼主,而下虐民,此贫国弱兵之道也。不如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绝灭百吏之禄秩,捐不急之枝官,以奉选练之士。’”这里,吴起主张加强君权,消灭封君,进而取缔分封制。他的这一做法经韩非鼓吹,后来成了秦“废分封,行郡县”搞绝对统一中央集权制的理论基础。笔者曾撰文指出:郡县制是法家的政体主张,法家一直是坚持分封制的。
复次,韩非还对《慎子》及《管子》中的法家思想进行了批评。如上所述,慎到的“势位”本属法家思想,韩非将其改造成了法家理论。《管子》中有部分法家思想,韩非亦对此进行了清理和批评。如其《难三》说:“《管子》曰:‘言于室,满于室;言于堂,满于堂,是谓天下王。’或曰:管仲之所谓‘言室满室,言堂满堂’者,非特谓游欢饮食之言也,必谓大物也。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不独满于堂;用术,则亲爱近习莫之得闻也,不得满堂。而《管子》犹曰‘言于室满室,言于堂满堂’,非法术之言也。”韩非认为,必须用术来改造《管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