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湖侠客行套装(全5册)-第77章 潘一绝_废文网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77章 潘一绝(1 / 2)

最新网址:www.feiwen5.com

从此“大清律例,祖宗成法”成了一部可以开阖由人的机具。

潘达于是个今年刚满一百岁的老太太。她原本应该叫丁达于的,父亲丁春之曾任清代山西知府,辛亥革命以后做起了生意,成为苏州最早的实业家之一。潘达于本人是因为嫁到夫家而改姓潘的。为什么改姓呢?因为夫家没有继承人了。

那是1923年的事,年方十八的丁达于嫁到吴县的潘家大户,新婚三个月,丈夫潘承镜就去世。潘家就此算是绝了后,却似乎总让人有“天实为之”的联想——先说这短命的丈夫潘承镜。

潘承镜名义上的祖父叫潘祖荫,是个“天阉”,膝下无子。他的弟弟潘祖年原先有两个儿子,过继给哥哥潘祖荫之后,忽然相继夭折,当地人都觉得怪。不管怎么说,潘祖荫都称得上是个循良的官吏,怎么老天爷对这一家的香火斩得这么绝呢?这是今天的故事——在“香火”观念越来越淡薄的今天,这个故事只不过是个故事,没有什么教训的意义。

潘祖荫(1830—1890)字伯寅,号郑盦,清代吴县人。状元宰辅潘世恩之孙。咸丰二年(1852年)一甲第三名进士。历任侍读学士、大理寺卿、守乙部右侍郎、工部尚书、军机大臣等。咸丰十年,上疏力保被弹劾的左宗棠,并密荐其能,左宗棠因而获释起用,独领一军,终于成为清代中兴名臣之一。

潘祖荫又先后纠弹过钦差大臣胜保、直隶总督文煜等,直声震京畿。同治二年(1863年),疏请减江苏赋额,苏淞太因获准减额三分之一。四年,恭亲王奕?被弹获谴,上书请求持平办理。光绪七年(1881年),中俄《伊犁条约》签订,条陈善后策五事。十五、十六年,浙江、顺天水灾,致力于赈灾救民,疏请设粥厂。这些,都算是积极任事的一面。比起他为官整整五十年的祖父来说,的确不遑多让。

潘祖荫也是知名的金石收藏和鉴定家,图书金石收藏闻名南北。著有《滂喜斋丛书》、《攀古楼彝器款识》等。他的墓在今日吴县东跨塘桥东南茭白**(今属木渎),遗留下来的大批文物原先是由潘祖年秘密赴京押运回故乡的,存放在苏州南石子街的潘家旧宅中。这批文物数量之巨实属罕见,除了一大间屋的青铜器,另有一大间专放古籍版本和字画卷轴。在潘承镜死后第二年,潘祖年也去世,刚过门不久的潘达于就挑起了掌管门户、守护宝藏的重任,直到今日。

吴县的人一向景仰潘家数代以来的官声,尤其是潘祖荫。他好学、有才、干练,而且勤于任事。但是有一桩影响大清朝国运至巨的案子,他没能一肩膀挑起来,实属可惜——这案子非但成为他一生宦绩的污点,也着实关系着满清王朝倾覆灭裂之关键。

满清入关以来,一向极为崇尚法治,这当然有其异族入主者在统治地位上的动机——不出之以霹雳手段,不能长久威慑万姓耳。崇尚法治成为一种施政的精神、肌理,自然有正面的意义。这种精神一旦遭到破坏,对于掌握权力的人来说,实在大开方便之门;对于没有权力可资运用的人来说,便是彻底斫丧公是公非的刀斧。

且说光绪初年,两宫太后垂帘听政。虽云共治,“东边儿的”凡事宽俭辞让,遇有不惬于心、不合于意的事,往往退守八个字的分寸:“大清律例,祖宗成法”,所以是极好相与的主子。“西边儿的”则不同。光绪是慈禧太后姊妹与醇亲王所生之子,名位虽次而用事则积极百倍。试想:宫禁之中如何参与甚或了解外庭机要?当然就得要靠太监奔走了。

光绪五年,据说是西太后生病,必须派遣太监往醇亲王府传话——这是事后的说辞,大约是为了取得一个更好获致同情的地位而编造出来的理由,是故并不可信。总而言之,有西太后派出来的太监要往醇亲王府而去。

故事:太监出入,不得走正门。可是这名被派出宫去的太监恃宠而骄,强欲自正门而出,守大清门的护军当然依法拦阻下来。那太监勃然大怒,居然恶言相向。相骂无好口,相打无好手;护军的威信受到个阉人的挑衅,自然益发强硬——毕竟,以律绳之是最安全的复仇。可太监偏不识相,非要夺门而出不可。护军仍然加意拦阻,并且在冲撞中,让那太监受了一点儿伤。

太监当时不得已,屈服了。但是醇王府里办完了事,回宫当然还是要告状的。太监夸张了身受之伤的严重性,西太后几乎没有思索的时间,当下震怒——就一个随时担心自己的威仪不够、尊严屡受践踏的大人物来看,她的反应不能说不正常——那大清门的护军侮辱了太监,就是侮辱了自己。而越是这样包揽着设想,她还越是相信那护军原本就想侮辱她。

接着,她请来了东宫慈安太后。哭诉之时还表示:如果慈安不能出面杀了那一名护军,她就要自杀。这是很典型的一招借刀杀人——在暗巷里呼冤,博取同情之后,裹胁他人到大街之上杀人报仇,自己反而落得手脚干净。事成,则不徒泄了愤,还让“东边儿”担了担子;不成,起码讨了个极大的委屈人情。

慈安没有想那么深,但是杀一个按律执法的护军,则前所未闻,也不应该有。于是赶紧召来了刑部尚书兼南书房行走潘祖荫。慈安把慈禧的意思说了,也提出了附和西宫的建议:拟批斩立决。

潘祖荫熟悉律例,当然知道这样拟判是有问题的,因为无论如何,那护军所作所为,是在维护法律,维护法律者拟以大辟,天下法将如何糜烂?天下人将如何胆寒?然而他还另有一个自以为能够求其两全的想法——

按大清律例,凡是死罪中应处斩、绞的重大案件,在京的由“三法司”会审,在外省的由“三法司”会同覆核。

在京的会审之案,先由“小三法司”即大理寺左、右寺官及都察院有关道监察御史到刑部与承审司官一起会审录问,叫作“会小法”。审毕,“小三法司”各以供词呈报堂官。然后,大理寺堂官(卿或少卿)、都察院堂官(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挈同属员再赴刑部,与刑部堂官(尚书或侍郎)一起会审犯人,谓之“会大法”。如有翻异,则发司复审。如果三方对案情认定无疑义,及所拟罪名意见一致者,由刑部定稿分送院、寺堂属一体画题。

在外各省总督、巡抚具题重辟之案,同时皆以随本揭帖分送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由部、院、寺分发其下属有关司道及左、右寺承办。有关司道及左、右寺先据揭帖,详推案情与所拟罪名、所引律例是否符合,各自提出覆核意见(即预定谳语)呈堂。由刑部主稿钤印,分送都察院、大理寺。如果刑部勘语与院、寺勘语意见一致,院、寺即画题,但必须在八日内送回刑部;如果意见不一致,有改易的,亦必须在八天之内声明缘由,交回酌议。刑部再定期移知院、寺赴部,细绎案情,详推律意,各秉虚公,画一定谳。

最新网址:www.feiwen5.com

上一章 目录 +书签 下一页